#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發表於 : 週六 2月 15, 2025 6:55 am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2:管有 #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以彈簧露出刀刃的刀。
控罪3:#偽造文件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使用文件,即使用UY2252假車牌。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AP228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UY225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AP228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UY225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被告另涉及12·8爆炸案,被控兩項無牌管有槍彈罪。被告已在張慧玲法官席前承認兩罪,被判監9年。
================
被告正式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2和3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撤回控罪4至7。
被告承認的案情如下:
控罪2 :
於2020年1月17日的08:29時,警方在廣源邨截停,並以「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拘捕被告。
其後,警方持搜查令搜查被告住所。其間,警方在被告身上的皮帶背包找到彈簧刀。
被告承認管有彈簧刀,並表示這把彈簧刀是他於1,2年前在住所附近的店舖購買。
專家測試後,指這把彈簧刀是用彈簧彈出刀刃。
控罪3 :
警方檢取被告的3條電單車車匙,這是3輛電單車:WK6299、UY2252、和AP2282的車匙。被告是這3輛電單車的車主。
涉及控罪3的電單車「UY2252」停泊在廣源邨停車場,但根據行車證和底盤號碼,該輛電單車的車牌應是WK6299。警方後來在車廂找到「WK6299」的車牌。
被告指由於只有UY2252電單車才可停泊在廣源邨停車場,故他將「UY2252」的車牌裝在WK6299電單車,而瞞騙停車場管理員。
根據停車場管理員證供,只有UY2252電單車才可停泊在廣源邨停車場。
求情:
裁判官確認以下事項:
1 :涉案的彈簧刀若摺起來,長13厘米(只有刀柄);若打開涉案的刀,長20厘米(刀柄連刀鋒);
2 :被告是在公眾地方被警方截停,故他是在公眾地方管有彈簧刀;
3 :辯方沒有呈上任何案例;
4 :被告能得到1/3扣減;
5 :本案最高可判以第3級罰款和監禁3年;和
6 :本案的控罪1 - 槍彈是在被告家中找到
辯方同意上述事項,他們另補充:
1 :沒有呈上任何案例是因為上級法院沒有制訂量刑指引;和
2 :被告是因為喜愛War game而收藏彈簧刀,他有時會帶它出外和向朋友展示,故他沒有非法意圖。
判刑:
就控罪2,被告在公眾地方被找到一把彈簧刀。根據HCMA692/2004案,原訟庭法官表示:
「The Magistrate took 12 months as the starting point for the weapons offence and reduced it by one third for the plea. A starting point of at least that order was appropriate」
基於以上,本案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2個月。
就控罪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6個月。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故須考慮總刑期原則。控罪2和控罪3的性質不同,故兩罪刑令應部份分期執行,扣除認罪的1/3折扣後,合適的總刑期為監禁9個月
被告早前因兩項無牌管有槍彈罪。而被判監9年,故須考慮總刑期原則。這罪與控罪2和控罪3的性質不同,因為控罪2和控罪3涉及的物品是在戶外找到,並非住所內,故這罪的刑令與控罪2和控罪3的總刑令部份分期執行。考慮後,下令控罪2和控罪3的總刑令中的5個月監禁與無牌管有槍彈罪的9年分期執行是合適的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控罪2:管有 #違禁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以彈簧露出刀刃的刀。
控罪3:#偽造文件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使用文件,即使用UY2252假車牌。
控罪4: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AP228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5:沒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為電單車UY2252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控罪6: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AP228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控罪7:沒有展示車輛牌照於顯眼位置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在小瀝源廣榮里的一段行人路,沒有將電單車UY2252的車輛牌照展示在該電單車左手邊的顯眼處。
*被告另涉及12·8爆炸案,被控兩項無牌管有槍彈罪。被告已在張慧玲法官席前承認兩罪,被判監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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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控罪2和3
控罪2 :
於2020年1月17日的08:29時,警方在廣源邨截停,並以「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拘捕被告。
其後,警方持搜查令搜查被告住所。其間,警方在被告身上的皮帶背包找到彈簧刀。
被告承認管有彈簧刀,並表示這把彈簧刀是他於1,2年前在住所附近的店舖購買。
專家測試後,指這把彈簧刀是用彈簧彈出刀刃。
控罪3 :
警方檢取被告的3條電單車車匙,這是3輛電單車:WK6299、UY2252、和AP2282的車匙。被告是這3輛電單車的車主。
涉及控罪3的電單車「UY2252」停泊在廣源邨停車場,但根據行車證和底盤號碼,該輛電單車的車牌應是WK6299。警方後來在車廂找到「WK6299」的車牌。
被告指由於只有UY2252電單車才可停泊在廣源邨停車場,故他將「UY2252」的車牌裝在WK6299電單車,而瞞騙停車場管理員。
根據停車場管理員證供,只有UY2252電單車才可停泊在廣源邨停車場。
裁判官確認以下事項:
1 :涉案的彈簧刀若摺起來,長13厘米(只有刀柄);若打開涉案的刀,長20厘米(刀柄連刀鋒);
2 :被告是在公眾地方被警方截停,故他是在公眾地方管有彈簧刀;
3 :辯方沒有呈上任何案例;
4 :被告能得到1/3扣減;
5 :本案最高可判以第3級罰款和監禁3年;和
6 :本案的控罪1 - 槍彈是在被告家中找到
辯方同意上述事項,他們另補充:
1 :沒有呈上任何案例是因為上級法院沒有制訂量刑指引;和
2 :被告是因為喜愛War game而收藏彈簧刀,他有時會帶它出外和向朋友展示,故他沒有非法意圖。
就控罪2,被告在公眾地方被找到一把彈簧刀。根據HCMA692/2004案,原訟庭法官表示:
「The Magistrate took 12 months as the starting point for the weapons offence and reduced it by one third for the plea. A starting point of at least that order was appropriate」
基於以上,本案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12個月。
就控罪3,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6個月。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故須考慮總刑期原則。控罪2和控罪3的性質不同,故兩罪刑令應部份分期執行,扣除認罪的1/3折扣後,合適的總刑期為監禁9個月
被告早前因兩項無牌管有槍彈罪。而被判監9年,故須考慮總刑期原則。這罪與控罪2和控罪3的性質不同,因為控罪2和控罪3涉及的物品是在戶外找到,並非住所內,故這罪的刑令與控罪2和控罪3的總刑令部份分期執行。考慮後,下令控罪2和控罪3的總刑令中的5個月監禁與無牌管有槍彈罪的9年分期執行是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