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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刑罰上訴

發表於 : 週四 2月 20, 2025 6:20 pm
emily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刑罰上訴

張(20) 🛑服刑中
(原審時為D12,以上為案發年齡)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 #香淑嫺暫委法官 裁定罪成,於2022年12月31日判處監禁5年。刑罰上訴許可於2024年4月19日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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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代表: 張大律師
答辯方: 陳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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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申請方補充陳辭
就上訴理由一(年齡)回覆法官,在上一庭申請上訴時係有講過:如果早啲告,就離開21歲近啲。答辯方在陳辭指被告可以早啲答辯,便距離21歲近啲。本案在區域法院排期一年多,在2022年4月開審,5月審完,12月3日裁決,12月31日判刑。
同意法官引述的終審法院案例,21歲以下非必定有扣減,只係本案有三名被告的年歲“責界",有得扣減,年歲本身唔係界線,被告因為同温層嘅壓力而犯錯,相信圍魏救趙,唔知到唔啱,犯案時未足21歲,判刑時23歲,梁曉陽(音)案例適用,原審律師在求情時有提過這點,原審法官係知道,但忽略咗。

上訴理由二:刑期。不是爭議量刑起點,被告只係褲袋有一隻3M手套及有數個未開封口罩,原審法官接受手套和口罩無用過,帶嚟做咩只係推論,相對其他被告有一對手套,有金屬面罩,申請方指有減刑空間。

🔹答辯方回應
申請方剛才指「答辯方在陳辭指被告可以早啲答辯,便距離21歲近啲」,這是一個誤解。

在SHY案,法律原則,終審法院無講21歲以下非必定有扣減,比重有調節,如果案情嚴重,以年青作求情嘅理由係微不足道,本案有一至二千人拒絕離開,與警方對侍,扔超過250個汽油彈,原審法官形容為小型戰場,年歲求情嘅理由細之又細。

申請人與其他三名被告嘅年歲相差一年九個月,原審法官拒絕扣減係合理,申請方指原審法官忽略呢點,D5, D11 & D13 有扣減,以D12 年歲差距,理由一不成立。

理由二,量刑唔係數學計算,係一籃子考慮,被告裝備在褲袋揾到,隨時可以用,申請人黑衫黑褲和裝備,60個月唔係明顯過重。

🔸申請方回應
裁決永遠跟書面理由書,原審法官無寫到基於被告年齡,不作扣減,如果有就無今日,唔知佢有無考慮,遺漏係法律上錯誤。

答辯方話一籃子考慮,申請人嘅籃子都細過其他人嘅籃子。

彭偉昌法官🗣️有裝備可以推論意圖...
申請方:只係推論,可以有多過一個推論,咁應該給予被告有利嘅推論。

[10:30] 彭偉昌法官稱休庭20分鐘考慮
📌裁決:
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判期減為5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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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罸上訴背景
案發時20歲10個月,未足21歲,原審法律代表也有提出此點,但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只提及同案另外三位較年輕被告酌情扣減3個月。代表指申請人穿黑衣牛仔褲,物品得褲裝有3M手套及袋有數個未開封口罩,沒有遮蓋面容意圖。彭官說一般理解3M手套比勞工手套保護強,常用於示威中搬運欄桿雜物。法律代表提出原審法官將同案暴動判刑分開3批由54至63個月,沒有物品及作出行為是54個月,有裝備及扔汽油彈則為63個月,以數字計算申請人判以60個月只因手套及口罩各自多了3個月刑期,比扔汽油彈只少了3個月,刑期似乎不相稱,答辯方認為純數字計算沒特別意思。彭官同意判刑看似不合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