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 #潘志明暫委裁判官 #20220911銅鑼灣 #審前覆核
發表於 : 週四 2月 20, 2025 6:20 pm
#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
#潘志明暫委裁判官
#20220911銅鑼灣
#審前覆核
余煒彬(30)
傳票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案情:
余在2022年9月11日下午4時04至40分,在銅鑼灣港鐵站E出口對面的行人路上,展示一幅橫額,1米乘2.5米,寫有梁國雄、岑子杰和陳皓桓的相片和名字,以及一句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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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親自答辯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外聘)
控方指上星期已去信要求押後審前覆核,因被告要求進一步披露控方早前提供的資料:
1)食環處行動指引 ;
2)2022年5月22日、8月28日及9月11日三天地政處批准相關性街站/標語申請的資料
控方因基於公眾利益PIl要求豁免提供進一步資料。
裁判官先確認被告之前爭議違憲及人權法同等待潘蓮花案件上訴已經處理,雙方亦簽署承認事實。
法庭再問披露及豁免進一步文件的原因,雙方作口頭陳詞。被告指收到的行動指引大部份被遮蓋,而上述第二份文件原想要2年資料作統計以考慮抗辯,但同意可大幅縮少要求的日子(需時審視)。主控認為文件2如被告能夠縮短日子或可不作要求豁免,但文件1行動指引控方仍要求申請豁免。
法庭對控方以PlI豁免披露的考慮主要是能否令審訊公平進行。裁判官下命:
1)被告在2月28日或之前書面通知法庭及控方要求地政處批准街站/標語資料時段的日子(約數個日子),控方要在3月14日或之前作書面回覆被告申請是否同意,如同意需向法庭及被告一併提供。
2)控方須於5月30日或之前交法庭及被告書面陳詞申請豁免提供完整食環處行動指引和任何關於該文件相關PIl資料移交,被告需要在6月20日或之前書面陳詞回覆。
3)被告6月27日或前自願選擇會否向法庭提供審訊抗辯理由
公眾豁免披露資料Pll(審前聆訊)安排在8月5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5庭進行(被告不用出席),裁決後法庭才再安排本案審訊日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潘志明暫委裁判官
#20220911銅鑼灣
#審前覆核
傳票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案情:
余在2022年9月11日下午4時04至40分,在銅鑼灣港鐵站E出口對面的行人路上,展示一幅橫額,1米乘2.5米,寫有梁國雄、岑子杰和陳皓桓的相片和名字,以及一句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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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法律代表親自答辯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外聘)
控方指上星期已去信要求押後審前覆核,因被告要求進一步披露控方早前提供的資料:
1)食環處行動指引 ;
2)2022年5月22日、8月28日及9月11日三天地政處批准相關性街站/標語申請的資料
控方因基於公眾利益PIl要求豁免提供進一步資料。
裁判官先確認被告之前爭議違憲及人權法同等待潘蓮花案件上訴已經處理,雙方亦簽署承認事實。
法庭再問披露及豁免進一步文件的原因,雙方作口頭陳詞。被告指收到的行動指引大部份被遮蓋,而上述第二份文件原想要2年資料作統計以考慮抗辯,但同意可大幅縮少要求的日子(需時審視)。主控認為文件2如被告能夠縮短日子或可不作要求豁免,但文件1行動指引控方仍要求申請豁免。
法庭對控方以PlI豁免披露的考慮主要是能否令審訊公平進行。裁判官下命:
1)被告在2月28日或之前書面通知法庭及控方要求地政處批准街站/標語資料時段的日子(約數個日子),控方要在3月14日或之前作書面回覆被告申請是否同意,如同意需向法庭及被告一併提供。
2)控方須於5月30日或之前交法庭及被告書面陳詞申請豁免提供完整食環處行動指引和任何關於該文件相關PIl資料移交,被告需要在6月20日或之前書面陳詞回覆。
3)被告6月27日或前自願選擇會否向法庭提供審訊抗辯理由
公眾豁免披露資料Pll(審前聆訊)安排在8月5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15庭進行(被告不用出席),裁決後法庭才再安排本案審訊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