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庭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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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文章: 21106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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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40)🛑服刑中

控罪: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答辯時認罪,於2024年4月11日被判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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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袁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周天行副刑事檢控專員

🔸申請方陳詞
爭議國安法第21條所列的兩級刑期框架對串謀罪行刑罸是否適用或等同實質罪行,申請人所承認的是串謀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判刑所寫只是「可以」同實質罪行相同。控方認為串謀同實質罪行刑期一定是一致並不正確。控方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指干犯國安法用21條兩級刑罸合適,申請方認為國安法對串謀刑罰冇指引,2024年23條立法並不具追溯力,不可用於本案發生時段。

第二點理據是本案情節嚴重定是較低,申請人貼文內容屬天方夜譚並冇實行,貼文關注度及互動可以說寥寥可數,對社會影響有限。而同其他類似社運案有多次擺設街站及衆籌等比較,本案並非嚴重。社交媒體近年崛起當然有一定影嚮力,但發文者及受文者不如庭上咁仔細分析閱讀,貼文實際嚴重性並不如想像般大。

對於刑罰考慮申請人在案中角色,被告求情及錄影會面中有提及,法庭如不接受其實可以進行紐頓聆訊或以其他方式讓被告有機會作供。

申請方因此認為申請人認罪應有1/3扣減,而量起點78個月同另外4宗國安法案件亦是過高。考慮以上2項因素,申請人的刑期應該比原本5年少。

🗣️法庭指「呂世喻案」終審法院已經提及本地法律條文要在國安法框架內運作,國安法21條罪行嚴重性分兩檔次作刑罰。《刑事罪行條例》中第159C條1及4提及「串謀干犯罪行」刑罸不可高於「干犯罪行」之最高刑罰。而刑罰應該同罪行嚴重性相稱,法官問如何考慮本案「串謀」罪行最高刑罸?代表認為本案「串謀」並非另一罪行,最高刑罸仍是10年,不會如國安法21條有2個級別。最後引述87年公安條例「串謀」刑罰曾經有指引以年紀考慮設有最低刑期。

🔹答辯方陳詞
回應87年公安條例「串謀」刑罰以年紀有最低刑罰在90年取消。查看第159C在立法會討論反映原意串謀刑罰要同實質罪行相稱。

本案程節是否較輕?被告有作出協議,貼文已經張貼,控方立場串謀協議已經發生,申請方指貼文冇人回覆所以並非嚴重是忽略罪行元素不用有人真正去實行,只考慮發貼人的意圖。

原審法官有考慮申請人錄影會面供詞只是拒絕接受說法。

🔸申請方回應
煽惑後冇人回應也是法庭要考慮事項。

法庭需時考慮,裁決將在6個月內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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