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00 / 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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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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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00 / 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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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0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0個月;D7 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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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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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D5 案情
📍再傳召 警員11632 温文鏡 作供

🔹控方主問:
▪️無名TG羣組
引述2020年2月29日至3月6日的討論,控方強調叉鷄飯有多次參與對話。
2月29日「武肺疑似患者」問邊度傾,是否西環。「夠鐘改名」問傾好管錢未,再指「我友朋友」。其後發出草擬眾籌貼文。「流沙天堂」寫上一堆疑似比例的數字(KNO3 : AL : S),主控指稍後有專家解釋是混合爆炸材料比例。
3月1日夠鐘改名、一支弓、又鷄飯及Bee同時討論昨天講要20 kg一個,所以總數40 kg,提議分48個4x4 x24 cm盒裝,relay都要分幾個,一陣爆唔晒,再多都係on 9,我哋用返黑火定flash powder 。「叉鷄飯」提記得買計電壓(應為relay-繼電器)同3D print。「一支弓」答五樓有計電器,「Bee」講呢兩日去試。「夠鐘改名」打出「BTE-ETH-USD -???」,控方指是提議將眾籌得到Bitcoin(BTE)如何轉換成現金避開追蹤。
3月2日「夠鐘改名」說「用官方出都俾人話呃錢」,羣組內「叉雞飯」發出一張將軍澳尚德邨相片,再寫平時啲人響呢度放祭壇。亦有提及係咪拎去5樓整,今日2號係咪6號可以搞掂。
3月3日「一支弓」提醒大家今日6點做測試,「叉鷄飯」話今日6點要去見工,「流沙天堂」講下個新Group 會在6號開。
3月4日「夠鐘改名」指已經見到15人入$,有2皮。「叉鷄飯」問過3D print進度如何,之後問到時係咪5樓合成,同討論假鬍鬚假髮之後使用。「大西北騎牛仔」指「其實戴咗口罩仲邊度睇到鬚?」
3月5日「叉雞飯」問今日邊度試?幾點?「夠鐘改名」講佢哋冇11點都唔出現,6點先起身。其後問嗰日爆之後,可唔可以出「天網灰灰 疏而不?」。「叉雞飯」留下語音訊息指有喇叭可以播句嘢出嚟。
3月6日「叉雞飯」發出紙鶴圖片,留言聽日俾William Wallace,會印埋狗資料。

▪️烘焙同學會0.3 TG羣組
3月6日建立共十人群組,「叉雞飯」邀請多人加入。
「Bee」指3D print停曬
「William Wallace」發出相片見到2袋硫磺
「夠鐘改名」及「武肺疑似患者」提之後搬倉,先搬10樓再搬第二度,之後休息去旅行,低調一段時期。
「叉鷄飯」要求再sd(send)多次黑警資料, 晚上6點許稱交收緊紙鶴,之後10點左右,再問深水埗邊個出口及發出巴域街休憩公園圖片,問係咪呢度(控方指去巴域街公園開會)。控方播出3月6日美荷樓CCTV,證人指22:16時影到D5行緊去巴域街公園。
控方指各人在3月7日,在群組內繼續討論一些似是準備工作,William Wallace講留咗兩包S響女友度,一支弓申請現金買車,叉雞飯去旺角買帽同化妝品,夠鐘改名話樓下看更問點解咁大煙。

▪️想和你通渠 及 叉雞飯阿陳 的TG對話
2月2日
13:56 叉:我在上水,早知搵你食飯
15:12 想:safe?
15:16 叉:safe
15:17 想:Ok
15:20 想:bombed?
15:21 叉:聽唔到
15:21 想:ok
15:32 叉:我哋而家出旺角
(主控重申2月2日下午3時許羅湖車站發生爆炸,引用CCTV指稱D5在上水和羅湖出現)

🔸辯方D5盤問
📎庭上辨認口供冇書面記錄
證人同意自己為本案由2020年2月起查看CCTV進行調查,總共睇咗七個月。在2024年3月26日寫了一份口供紀錄D5情況,不同意關於所有地點,只記錄宏創方、D5居住大廈及九巴車廂。同意口供寫了睇咗所有閉路電視,只提咗宏創方5樓走廊、D5居住大廈大堂及九巴673號線車廂,口供有附上截圖及圈出指稱D5女子,同意口供完全冇提山東餃子店、宏創方門口食煙及美荷樓CCTV也辨認到D5,確認上述辯認在這三天主問時才首次提及。陳官🗣️詢問下,補充宏創方CCTV是連續性的,由5樓走廊坐電梯到走出門外。
再追問中環七記、上水站、深水埗站CCTV主問確認辨認得到D5,也冇書面記錄在口供或作後加增補,證人同意,認為口供不如庭上咁一問一答(主控在覆問時經常提到的例句)。忘記第一天主控有冇指出傳召證人係處理D5,否認因此應控方要求說閉路電視片段全部認出是D5,解釋辨認是因為外貌衣着等特徵,認得出D5有及冇戴口罩樣子。
證人也同意冇見過D5真人步姿,口供也冇寫片中步姿特徵,但認為可以向法庭指出如行路腳微曲、駝背、冇手持物件時雙手很少揈手的步姿。
而辨認D5特徵包括手袋和冇檢取的波鞋(只有家中相片),證人同意書面口供冇寫,相片中只見手袋扣及鞋後面,同意唔知鞋頭設計。

📎做警方喉舌
關於3月6日美荷樓CCTV截圖37指見到紙鶴,無任何紀錄,回答是透過影片一連串動作認到,證人要求在庭上慢鏡播放,放大三十倍之下,在22:17:42時定格指看到D5拎住紙袋口露出黃色紙鶴,認為庭上電視可能冇咁清楚,但在自己公司電腦是清楚見到兩隻紙鶴。代表質疑是聽從上司意見,所以話睇到紙鶴,畀口供目的是做警方喉舌,將本案被告包括D5定罪。證人全部否認,說作供是將事實講出,並非因為知道控方有TG記錄「叉雞飯」發出過紙鶴訊息,所以將D5同「叉鷄飯」串連一起。不同意庭上辨認出D5是個人意見。

📎口供抄錯格式
辯方代表讀出口供第6段:「本人根據D5被捕後拍攝照片及錄影會面片段,同吳xx(D3)住所CCTV比對,確認宏創方出入男子吳xx。
證人稱可以寫得更好,上述應該是指認出D5而非D3,承認辨認本案各人的口供格式一樣,抄錯了而覆讀時也沒有發現,否認不在乎對D5之書面口供辨認,覺得只要喺庭上作供指出就得。

📎電腦沒有發現
證人最後同意搜查過D5電腦內資料,沒有可疑發現。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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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證人
📍傳召PW97 警司 盧秉善 Adam Alexander ROBERTS 作供
🔺以英文作供,由翻譯員作雙語翻譯。

🔸控方主問
主控沒有像以往做法,問證人駐守咩部門(證人是爆炸品處理課炸彈處理主任)

📎明愛案
證人在2021年1月12日就明愛醫院爆炸案做證人口供,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呈堂。
內容講述在2020年1月27日03:35 到達明愛醫院,在現場勘察和蒐集證據,搵到玻璃樽內有深褐色物質,重約827g,用明火做燃點測試,反應似低性能(爆燃)炸藥,樣本提交政府化驗所處理,驗出物質係硝酸鉀和糖。
報告的意見係土制炸彈,重量介乎500~1000g 嘅硝酸鹽,現場有燒過嘅電池和電線,冇任何煙火裝置,有未消耗嘅炸藥並不罕見,有三份一個樽係完好無損,馬桶完好,馬桶後的喉管有爆裂,估計係由高溫所造成,天花冇燒燶,冇足夠證據顯示發生大爆炸。

證人在2021年11月9日,應檢控官要求做咗第二份報告,對裝置嘅威力做評估,該裝置係遙控操作嘅低性能炸藥,認為是低性能燃燒裝置,混合物沒有完全封閉,燃燒會產生0.3~1米高火焰,温度約1200度,高溫和煙霧有能力導致嚴重受傷或死亡,破壞能力係因應環境,喉管嘅污水令到部份未燃燒。

主控問證人硝酸鉀和糖是否前體precursor;證人回覆precursor 係未做嘅化學材料,呢個已經係做好咗嘅爆炸製成品explosive substance。

主控展示一張明愛醫院檢取的證物相片,證人解釋相片中左邊係爛咗嘅玻璃樽,中間係燒過嘅電池,右邊係燒過嘅電線。證人應主控指示解釋該爆炸品嘅操作,該爆炸品係遙控操作模式,好似手機咁接收訊號,電池提供電力,電線接駁到電火柴,電火柴係起爆器,功能係令到爆炸品運作到。

[12:28~12:57] 休庭

證人同意主控所講,呢啲係爆燃低性能炸藥,若然放在密封嘅樽內,燃燒所產生嘅能量和氣體,令到個樽不能承受就會爆炸,但呢個樽冇密封。主控展示在現場搵到嘅10條膠條(其實係10段斷開咗嘅黑色電線膠布),問係唔係用嚟密封個樽?證人回答可能係用嚟固定物件,睇另一張相見到係用嚟固定個膠蓋,在個闊口玻璃樽上,唔係用嚟封口。

主控展示另一張相片,指稱在D2 的電話中揾到(相片拍攝一個有黑色電線膠布纏繞着的樽,放在馬桶隔離的地上),叫證人提供專家意見。證人表示第一次見呢將相,稱如果該物件含有爆炸物,會稱為簡單嘅爆炸裝置,見到有橙色電線可能組成某些電路,有可能用黑色膠紙造成密封,有白色物體在背後,黑色膠紙包住一啲嘢但睇唔到。

證人再解釋報告中,指燃燒效應會造成傷害,係因為溫度高達1200度,燃燒會持續數分鐘,普遍情況會有火焰和煙霧,但唔會造成爆炸,喉管嘅爆裂係因為熱力燒成,唔係爆炸造成,現場有水,但都唔可以整熄燃燒,爆燃炸藥一旦點着就會繼續燒落去,玻璃樽遇到水就會破裂,估計係分開咗爆炸物。

📎羅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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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00 / 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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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在2021年1月14日就羅湖爆炸案做證人口供,內容稱該案有1kg 爆然炸藥,係無線電控制爆炸裝置(RCIED, Radio Controlled Improvised Explosive Devices)。在2020年2月2日16:20 到3號月台,在現場勘察和蒐集證據,用遙控機械人見到殘骸,約兩米外有一個玻璃樽,分開咗電路,用明火做測試,發覺係燃燒不均勻低性能炸藥,商業物品好少見不均勻,該物品外殼係玻璃樽,塑膠蓋不能密封,有電路板、電線和電池;2020年2月3日作進一步測試,發覺反應更激烈,物品拎去化政府化驗所作化驗,驗到成份有62%硝酸鉀、15%硫磺、22%鋁粉。

該玻璃樽裝置係完整未曾運作,估計曾經有另一個通過爆燃運作,月台面未有坑洞,並非爆炸。

證人回應陳官提問,羅湖報告用「精密的土製裝置」,明愛報告用「簡易爆炸裝置」,解釋係因為羅湖的裝置見到完整的電路版,分到類別,明愛的裝置只見到燒過的電路版。

同樣,證人應檢控官要求,做咗第二份報告,對裝置嘅威力做評估,案中有一個未曾運作嘅裝置,有潛在爆炸可能,如在在0~5米內,有可能導致嚴重傷亡。

[13:44]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6/3)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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