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8油麻地|案發時20歲男子暴動罪成囚5年 上訴得直減刑3個月 判詞指管有口罩手套等與管有攻擊性物品之罪責「有些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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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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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油麻地|案發時20歲男子暴動罪成囚5年 上訴得直減刑3個月 判詞指管有口罩手套等與管有攻擊性物品之罪責「有些分別」

【庭刊】2019年11月發生理大衝突,大批人士欲往理大外圍聲援,逾200人在油麻地被捕,部份被控暴動罪。其中一名案發時20歲男子於2020年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5年,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上月裁定得直、減刑3個月,今(7日)頒布判詞。

判詞指,原審暫委法官香淑嫻以被告管有的物件之性質歸類被告罪責,上訴人管有口罩和手套,卻與其他持有雷射筆等攻擊性物品的被告同被歸類為「中度罪責」,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判詞認為上訴人持有物品的潛在破壞或殺傷力,明顯與同類被告所持物品「有些分別」,其刑期應「略低」,故接納上訴理由。

不過,就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忘記將案發時20歲10個月的上訴人視為年輕罪犯予以減刑,又指如案件提早進行,被告於判刑時便接近21歲,判詞不認同原審法官犯錯,強調原審法官的經驗相當豐富,並非忘記,相反那是必然經思考下決定,而上訴人於案件開審時已23歲2個月,基於本案涉及人數、法官裁決及判刑所需時間,案件不存在控方需要負責的延誤,「選擇行使權利接受審訊的上訴人是不能轉過頭來埋怨耗時太久的」。 (全文

#20250307新聞 #1118油麻地
e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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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青年暴動罪成囚5年上訴得直減刑3月 官指攜口罩手套與噴漆等有別
https://bit.ly/4h8Cd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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