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打擊潛逃者加辣提修訂 鄧炳強:措施毋須等半年方能生效

回覆文章
emily
文章: 21106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4, 2022 7:01 am

23 條|打擊潛逃者加辣提修訂 鄧炳強:措施毋須等半年方能生效

文章 emily »

23 條|打擊潛逃者加辣提修訂 鄧炳強:措施毋須等半年方能生效

政府「全速推動」23條立法,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進入第五日逐條審議工作。昨日多名委員關注,要待向潛逃者發出拘捕令六個月後、方能禁止向其提供資金等的條件過於寬鬆。保安局長鄧炳強今日(12日)提出,計劃修訂針對潛逃者措施的條文,包括刪去「發出該手令後 6 個月期間已屆滿」後的條件。

《草案》列出多項措施針對潛逃者,賦權保安局長指明該措施適用於危害國安、並潛逃超過 6 個月人士,包括禁止向其提供資金、促使相關人士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暫時吊銷執業資格、撤銷特區護照等;草案原訂列明潛逃者須符五大條件,如已被發出手令、手令屆滿六個月、保安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非身處本港等。多名議員昨質疑半年條件過於寬鬆,其中委員會副主席陳克勤形容潛逃者「佛口蛇心」、新民黨黎棟國認為條文如「麻繩綁住自己對手」、選委會管浩鳴則指「(官員)可能比我更加慈悲」。

考慮刪拘捕令達 6 個月條件 潛逃者被指明前合夥等不違法 

保安局長鄧炳強今早在會議(12日)表示,鑑於昨日會議上多名委員對涉潛逃者定義、措施表示關注,與律政司開會後,積極考慮修訂部分條文,包括積極考慮刪去「發出該手令後 6 個月期間已屆滿」後的條件。除刪除有關條文,鄧炳強稱計劃加入條文,訂明任何人不會因在潛逃者被指明前,向其租入不動產、合資企業或合夥等,而被視為違法。他認為有關修訂可達到打擊潛逃行為的立法原意,另可平衡無辜第三者的利益,令公眾放心。

《草案》另提出,可暫時吊銷指明潛逃者的執業資格、公司董事職位等。經民聯林健鋒、飲食界張宇人等今在會議提出,潛逃者在海外仍能考取執業資格,關注港府將會如何處理上述情況。鄧炳強回應稱,暫時吊銷潛逃者在港執業資格後,將會通知海外相關機構,相信潛逃者若因在港資格而在海外被賦予同一資格,屆時將被取消,認為措施對潛逃者有實際影響。

林健鋒另提出,港府在《草案》提出暫時罷免董事職位、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等措施,質疑條文「暫時」字眼具時效性「過於寬鬆」。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稱,相關措施原意為促使潛逃者回港接受審訊,故措施需有時限性,而非永遠懲罰相關潛逃者。鄧炳強另指出,若有外部勢力基於政治理由,明知潛逃者在港被吊銷執業資格後,仍賦予同一專業資格,行徑將會是「厚顏無恥」,相信會令該國公信力備受挑戰。

#23條 #潛逃者 #鄧炳強
附加檔案
2024-03-12 08.41.27.jpg
2024-03-12 08.41.27.jpg (150.46 KiB) 已瀏覽 232 次
回覆文章

回到「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