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直接充公許智峯母妻的財產,開了驚人的「抄家」先例。
其實,根據美麗新香港的「法治」與「依法」觀念,隨時充公私人財產、抄家連坐,大家已經預左,只是沒想到那麼明目張膽。
最好笑的是,香港政府面對許智峯的質疑,又按捺不住,急於證明它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符合國際慣例,於是特意發聲明長述自己的「充公」合理,卻不知道它的「法理依據」存在明顯荒誕的邏輯。
按國際慣例,如果犯罪者將犯罪所得利益轉移其他人身上,政府自然有權凍結甚至充公這筆資金,但前提是必須要證明,這筆資金真的是「犯罪得益」。
最簡單的例子,有個人依靠打工工資儲了 5 年錢,總共 20 萬,但他非法獲得 50 萬資金,政府有權扣押他 50 萬,但沒權扣押他用薪金儲蓄的 20 萬。
許智峯稱在離港前後六年總共給予 250 萬於妻母,平均每月 1 萬家用,而這筆錢是從他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金而來。根據資料,立法會議員平均每月薪酬約 10 萬元。換言之,許只是每月給予薪資 10% 左右的金額於家人做「家用」。
更重要的是,如許智峯所說,他在離港前根本沒有 Patreon 戶口,即使假定許的 Patreon 是「犯罪得益」,也與他離港前給予家人的 250 萬元無關。
如果政府要聲稱自己的沒收合情合理,只有兩個方法:
第一,是聲稱許智峯過去一直擔任議員期間所得財產全是犯罪得益,換言之,他是「非法」獲得立法會議員薪金,但這點根本不可能成立。
第二,證明充公的錢是許智峯犯下國家安全罪時獲得的利益,問題在政府由始至終根本沒有證據,它所充公的 80 萬是來自勾結外國勢力或顛覆國家政權而得。
最難以理解的是,法庭文件表明充公金額是以估算許的 Patreon 的收益來作比例計算,實在相當兒戲,令人聯想到韋小寶抄鰲拜家的情節,條數任你改,任你話。
法律的基本條件是什麼?清清晰晰,白紙黑紙,即使許智峯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犯,也不代表可以任意沒收他財產,更別說是他家人戶口內的財產。
最可怕的是這次充公財產的邏輯手段,若然真能成立,那麼任何被控告國家安全罪的人都可以「依法」隨時被沒收全副身家?為什麼呢?
因為香港法庭判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時,都會以所謂「連續性行為」作為判決的要點之一,它基本上可以聲稱一個人在犯國安行為前的一連串行為都是為犯國安的一部分,所以同時屬犯罪得益。
在這種中國邏輯下,誰可以確保有一日不會成為被抄家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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