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9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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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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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開庭
因有陪審員交通受阻今日開庭受延
控方補回昨天宏創方管理員證人看過之三張截圖,另呈上D3之Denetion Note ,大意在3月8日06:58-07:10 時由江澤祥警署警長接見,D3沒有作任何投訴或要求。
控方先播放至少8段3月7日宏創方CCTV,證人憑外貌、身型、眼、眼眉、衫褲等認出D3出入5樓及地下,其中
18:47 D3拿住行李篋由地下上5樓
19:03 D3拿着篋入𨋢
19:09 D3空手入𨋢
19:09 5樓走廊見到有煙,之後地下CCTV見D3坐電梯到地下後同管理員有溝通
證人確認調查時有看過本案擷取Telegram訊息,控方展示3月7日下午3時至晚上10時「烘焙同好會0.3」群組討論,賞花杏仁露、流沙湯丸、一支公及夠鐘改名分別提及硫磺份量10kg唔夠,要包裝20kg分多個密實袋用行李篋運,有人建議用2個磅量度因可由2人分工。1724時有人問上面有冇Gip(篋)運,冇要去日本城買。1727時「夠鐘改名」指會返日本城買。1913時「夠鐘改名」發訊息「屌!看更問我哋做乜咁大煙?」,William Wallace 教話燒魚,「夠鐘改名」1914時發訊息指「我話燒燶咗嘢食」。
主控引述承認事實有監視警員見到D3在3月7日去日本城買了行李篋同電子磅,證人也同意在宏創方503室見到2個行李篋同電子磅。
控方再引述Telegram 在3月7日的討論內容,William Wallace指買了2100g硫磺粉。「夠鐘改名」20:15時說「一陣交俾女朋友拉個篋,我哋響前邊開路」。22:05時「夠鐘改名」發訊息「上咗5樓」,22:07再說「搵到total 3300g S(硫磺)」。證人確認在503室內搵到約3.4 kg硫磺,在一個行李篋內找到硝酸鉀、鎂粉、硫磺及鋁粉等。Telegram羣組22:00後再討論搵人坐機場巴士拖篋去TKO。
證人同意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OCTB及刑事偵緝科CIB是不同部門,CIB做咩行動、帶咩工具及策略唔會同OCBC交代。確認在進入503室前本人沒有得到訊息CIB在502單位有部署。
索取宏創方CCTV至3月8日00:00時是自己決定,一般一日會由00:01取至23:59,但管理公司可能攞多1分鐘至00:00。解釋為何沒有取3月8日00:00時間之後CCTV因為是打算作調查明愛爆炸案,當時查到503室及1008室兩個可疑單位,自己負責調查出入呢兩個單位人士,所以要求管理員協助燒錄片段,而3月7日晚上展開拘捕行動後認為唔需要再留意出入人士所以沒索取。
法官
證人同時確認10樓CCTV也是取到3月7日23:59,在1008室內也搵到硝酸鉀、鋁粉、等不同爆炸品。自已不知3月8日22:29時D3見到律師,也不知D3曾要求打電話比一位鄭律師。
-之前回答法官冇叫管理員燒毁3月8日及之後CCTV,證人同意也冇叫管理員唔好燒毁,有機會第二時索取作調查用。
-唔同意刻意唔索取3月8日CCTV原因是警察唔希望有人見到3月8日宏倉方之影像。
控方之後處理D6案情會再次傳召此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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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供
現在駐守機動部隊G連,2020年3月7日駐守OCTB A1-2隊。當晚前往宏創方503室拘捕D6。警署警長郭安鵬、偵輯女警11998同自己一同進入503單位。入去前CIB人員已經制服D6並鎖上手扣,同CIB交接時在大廳位置,CIB警員解除D6手扣後自己冇再上手扣。
證人指先同D6講明愛醫院、深圳灣及羅湖站爆炸案的案情,3項拘捕罪名,隨即施以警誡,D6警誡下講「我淨係知5飛同西瓜有份參與整炸彈」。證人23:55時於503室內立即在記事册紀錄。00:04時證人再問D6手提電話放邊?D6用手指住高架床下方位置一部粉紅色電話,附近另有2部不知是誰,其後證人問是否願意提供開機及telegram密碼,D6同意。庭上認出D6之手提電話證物。
3月8日00:06時證人帶D6移去走廊尾做補錄警誡口供,內容為D6自願提供手機及Telegram密碼予警方作檢查,也同意使用頭套。00:30寫好補錄讀比D6聽及交她看,D6有抄寫聲明及簽名。確認上述過程沒有作出武力、利誘行為。00:41時帶D6到樓下停泊之7人車等候指示,車上有偵緝女警11998,D6及自己。
01:51時7人車離開現場去旺角警署。去到見值日官D6冇提出要求或投訴,也指不用通知家人自己被捕一事。02:07-03:17 時向D6發放被覊留人士通知書Pol.153,證人讀大標題交D6看再問有冇需要,D6表示冇並簽署,之後再向D6發放簽收書。
確認之後收指示(不知原因)帶D6去紅磡警署,再次發出Pol.153。同意之後D6做了5次錄影會面,證人冇參與但每次都入過監控室,不過唔記得是否坐足全程。確認做完第一次會面自己帶D6去屋企搜屋。
家中由另一警員檢取一件灰色外套、一條黑色裙及一部手提電腦。另外在紅磡警署也檢取D6被捕時穿著白色毛衣、黑色短裙及黑色鞋,證人庭上確認相關證物。完成搜查D6被帶去天水圍警署報告再返回紅磡警署。證人唔知道D6有見過律師。
確認3月8日1840時再帶D6去灣仔警署,並由女警11998再次發出Pol.153。同意在灣仔警署做第二及三次錄影會面,之後3月9日再帶D6去紅磡警署,女警11998再次發出Pol.153後做第四次錄影會面。完成後又再將D6帶去中環警署做第五次錄影會面。證人指出整個階段從沒對D6作出武力、威逼利誘行為。
不同意3月7日拘捕時D6一直在廳,落口供也不是走廊尾位置。證人再全部否認以下案情:503室內D3曾大聲講「係咪我同阿Sir合作會放過我女朋友?」之後有警員說「X你老母,你咩身份?你有咩資格講嘢,有俾你講嘢咩?」。之後證人同D6離開503室,證人否認並指是同D6完成補錄口供才離開。
確認3月7日訓示時自己指派拘捕D6及做證物警員,獲通知D6涉及罪行,案情,個人如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資料等但冇比疑人相片,不記得資料有冇提及TG花名,自己抄低在紙上。19:10時在大角咀候命時背誦紙上所有資料,進入503室時冇帶呢張紙。
D6警誡下是自己說「剩係知5飛及西瓜整炸彈」,同意D6態度合作但證人冇引導佢講,當時自己不知5飛、西瓜是誰。沒有追問2人身份因即時報告企在附近郭警署警長,冇指示要追問。不記得上次程序答有些資訊會追問下去。否認冇追問原因是D6冇咁講過。
對於主問話D6原在廳內要移動解釋因拘捕D3隊伍同事要在枱上書寫而要求自己同D6移去走廊尾位置,否認其實D6一直在原本廳位置。D6代表再指其實補錄記事冊是在車上做,證人及同隊人員接手後只游說D6合作(否認)。
對於警誡後紀錄00:38時D6自願提供手機及telegram密碼,證人冇試過密碼因是指派做檢取不是檢查,D6電話及密碼交同隊11057處理。
證人503室內冇同D6警誡(否認),冇講出三項控罪(否認)、當時是郭警署警長問D6取電話密碼,證人對D6說「你同我哋合作嘅話會冇事」、女警11998再講「你有份好工,唔好毀咗前途,你都要諗吓屋企人」,郭警署警長講「你男朋友都喺單位裡面斷正,我勸你同差人合作」。因上述游說後D6才說出密碼比警方(全部否認)。
得到密碼後郭警署警長將D6電話帶離503室,證人及11998繼續在廳向D6游說及看守,最後帶D6離開到車上,證人此時才在記事冊作紀錄並叫D6一次過睇及簽名。
盤問未完。
[13:42]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8:45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