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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黨
#宣布判決
黃(40)
控罪:串謀煽動分裂國家
答辯時認罪,於2024年4月11日被判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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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3] 開庭
雙方律師代表沒有出席,被告親自出庭聽取結果,法官只在庭上讀出結果。
雖然本案的申請人被控串謀罪,但其犯罪情節與煽動罪無異,因此這些因素同樣適用。本案案情也實屬「情節嚴重」。
申請方代表投訴,原審法官忽略了香港獨立黨的計劃是異想天開和政治現實上不可能履行,而涉案帖文中提倡的概念或行動更是乏人問津。但煽動罪的要旨是要預防犯罪。一般說來,涉案的言論內容是否有落實執行和公眾的反應如何無關宏旨。當時香港面對危害國家安全和法治的風險十分高,但被告仍然持續、長時間地在網上以不同社交媒體宣揚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代表大律師也投訴原審法官缺乏考慮申請人的角色及個別罪責。在串謀犯罪的案件,罪行要素是被告人達成的犯罪協議,而非個別串謀者在串謀犯罪期間作出的「顯見行為」。代表大侓師同時認為原審法官需要先進行「紐頓聆訊」,才可以拒絕接納申請人在警誡供詞的說法,是過於簡單化的陳述。是否要進行「紐頓聆訊」,需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在本案中,原審法官如何處理申請人在警誡下的說法無可非議。
詳細判決書
[15:06] 完庭